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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及其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要纳入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六)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县信息中心会同县纠风办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县政府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发文部署。

(二)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县信息中心。

(三)从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其中现场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县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县委和县委组织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县政府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