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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县司法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实施后,我局及时组织全体工作人员深入学习,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机制,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我局设置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一名,负责政务公开及信息发布、推送工作。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局网站、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将其他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向基层群众延伸,为公众就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今年县司法局以微信公众号发布为主,全年无负面舆情和因负面舆情导致的上访事件发生;同时,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正面宣传,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新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1

1

1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2

79285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总计













总计

0

0

6

1

7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有些工作开展后不能及时发布信息,信息公开意识不强。

二是工作方式方法单一,满足于完成工作任务,缺乏创新意识。

针对以上问题,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一是着重加强政务公开业务工作人员自身能力提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加强《条例》深入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

三是积极开拓思维,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把信息公开工作与日常工作相联系,与群众切身需求相联系,切实满足便民服务需求,提高信息公开实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