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管中心、县政府各相关单位:
《延川县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9日
延川县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乡镇、街道、社管中心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健全基层残疾人工作体系,夯实基层残疾人服务根基,依据《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残联发〔2021〕29号)及省、市残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延川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指全县各镇、街道、社管中心通过推选产生的专职或相对专职,协助县残联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专职委员。
第三条 专职委员管理坚持公开选聘、择优聘用、属地管理、权责明晰、考核激励、动态进退的原则,打造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扎实、服务暖心的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全面提升县域基层残疾人服务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水平。
第二章 选聘与聘任
第四条 岗位设置。按照“全覆盖、无空缺、保履职”要求,全县每个乡镇、街道、社管中心残联、社区残协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确保基层残疾人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在18-60周岁,品行端正、群众口碑良好;
(三)熟悉辖区基本情况,具备基础的文字录入、资料整理、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熟练完成入户走访、信息统计、政策宣讲等基础工作;
(四)优先选聘本辖区残疾人、残疾人直系亲属,以及热心扶残助残事业、群众认可度高的残协委员、志愿服务骨干;
(五)无违法违纪记录、无失信不良记录,服从乡镇、街道、社管中心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六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公开推选,就近就地、择优选用的原则。推选程序应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镇、街道办、社管中心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推选办法并组织实施推选工作,采取一年一选。
第八条 对辖区内暂无合适的残疾人选,可由镇、街道。社管中心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兼任残疾人专职委员。
第三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九条 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全面排查、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基本信息,建立健全残疾人个人档案、工作台账,及时更新动态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
第十条 政策宣传落实工作。常态化入户开展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惠民扶持政策宣讲,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报各类帮扶项目、补贴资金,全程做好指导、代办、跟进工作,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第十一条 日常走访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入户访视制度,定期走访辖区残疾人家庭,及时掌握残疾人生活困难、康复需求、思想动态,精准收集诉求建议,第一时间向乡镇、街道、社管中心,并协助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权益维护保障工作。主动倾听残疾人诉求,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妥善化解残疾人家庭矛盾、涉残纠纷;协助残疾人维护合法权益,营造尊残、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康复服务协助工作。摸排辖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协助乡镇残联开展康复筛查、康复指导、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对接等工作,普及残疾预防、康复护理知识,提升残疾人自我康复能力。
第十四条 文体就业帮扶工作。积极组织辖区残疾人参与残联系统开展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技能培训、就业推介等活动;摸排残疾人就业创业意愿,协助落实就业扶持、创业补贴政策,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灵活就业,助力残疾人增收致富、融入社会。
第十五条 阵地与志愿工作管理。负责各镇、街道、社管中心残联服务阵地、助残服务站点的日常运维,规范摆放服务资料、公示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标识;统筹辖区助残志愿服务力量,常态化开展结对帮扶、上门服务、公益助残等活动。
第十六条 完成上级交办工作。严格落实县残联、乡镇、街道、社管中心部署的各项专项工作,按时完成数据上报、材料撰写、台账整理、专项排查、迎检备查等工作,积极配合各类残疾人事业督导、调研、考核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规范
第十七条 日常考勤制度。专职委员实行属地常态化在岗管理,严格遵守乡镇、街道、社管中心日常工作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脱岗、旷工、怠工。
第十八条 台账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残联系统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残疾人各类台账,做到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台账、年年有归档,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完善、规范留存。
第十九条 走访排查制度。定期开展辖区残疾人状况全覆盖走访排查,重大节假日、极端天气、特殊时段必须开展专项走访,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掌握动态情况。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专职委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矛盾纠纷、特殊困难、突发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向乡镇、街道、社管中心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谎报;定期向上级残联汇报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学习培训制度。专职委员必须按时参加上级残联组织的业务培训、政策学习、业务交流、技能练兵等活动,主动学习残疾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工作方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适应基层残疾人工作发展需求。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管中心负责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考核坚持实绩导向、群众导向,重点考核日常履职、政策落实、台账建设、走访服务、群众满意度、专项工作完成、纪律作风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四条 考核方式。各镇、街道、社管中心本着科学合理、简便规范的原则,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激励、淘汰等考核机制,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优秀的专职委员,优先推荐参评市、县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年度考核合格的,正常续聘、足额落实相关待遇;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乡镇、街道、社管中心约谈提醒、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解聘,不再续聘。
第六章 待遇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薪酬待遇保障。专职委员工作补贴、岗位待遇按照上级残联及我县财政相关规定足额落实,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保障专职委员基本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激励保障。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对履职尽责、实绩突出、群众好评的专职委员,在评优评先、业务培训等方面优先倾斜;对长期扎根基层、默默奉献的专职委员,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提升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第七章 退出与解聘管理
第二十八条 正常退出,残疾人专职委员主动提出辞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道、社管中心批准后,报县残联备案。
第二十九条 解聘情形。专职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社管中心核实上报县残联,予以提前解聘、终止聘用关系:
(一)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经整改仍无法正常履职的;
(二)无故脱岗、旷工、怠工,长期不开展工作,造成工作滞后、任务落空的;
(三)工作敷衍推诿、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残疾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
(四)利用岗位职权谋取私利、侵占残疾人帮扶资金物资、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失信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不服从管理、拒不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严重影响基层残疾人工作开展的;
(七)因身体、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胜任岗位工作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职委员的情形。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专职委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服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热情服务,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应付、吃拿卡要、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残联、各镇、街道、社管中心残联常态化开展专职委员履职监督,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残疾人群众、社会各界监督,对履职不力、违规违纪的人员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专职委员大胆开展工作、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对非主观、故意、无意失误的工作偏差,以整改教育为主,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全县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延川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县相关专职委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