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大禹街道办、社管中心,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延川县殡仪馆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川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号
延川县殡仪馆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延川县殡仪馆项目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3〕11号)《陕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和《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延川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延政发﹝2024﹞12号)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拟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县城圪坮沟沟口。四至范围:具体以勘测定界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附着物均属征收补偿对象。
第二条 征收基本情况
1.拟征土地收面积:2.6961公顷
2.土地现状(地上附着物):无
3.青苗:无
第三条 征收目的
拟用于延川县殡仪馆项目建设。
第四条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安置对象
第五条 补偿费用构成及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比为3:7。
一、农用地
(一)耕地、园地:140000元/亩
(二)林地:18530元/亩
(三)草地:16760元/亩
二、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
三、未利用地:10060元/亩
补偿地类以该项目土地征收实勘报告为准。
第六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安置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延川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延人社发〔2024〕40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八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川县各类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25〕11号)执行。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土地征收工作中对土地或附着物有产权纠纷的,对现状调查登记清楚后,按照先清理各种建筑物、附着物再处理产权纠纷的原则处理。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在《延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预公告》发布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延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预公告》发布告知后抢栽的树木;超过农业、林业部门规定的合理密植度、违背植物自然生长周期抢栽的树木等;
三、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第十一条 延川县殡仪馆项目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本次土地征收征迁涉及的集体、个人要顾全大局,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支持配合好征地工作。
第十二条凡在征地范围内有土地租赁关系的,自《延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对违法占用、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凡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县政府收到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县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村经济联合社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对辱骂、殴打征地人员,阻碍征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征地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实施方案,尽职尽责,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延川县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