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大禹街道办、社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延川县师德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延川县师德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维护教育和教师形象,有力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师德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9〕12号)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师是指全县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教育体育局、县人社局、学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延川县师德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各成员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对师德建设管理负总责,负责协调县委组织部、县教体局、县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做好师德建设管理和考核工作。
2.县教育体育局是师德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师德教育、培训和管理,建立师德档案,加强督促检查。同时,设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电话、信箱、邮箱或微博、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及时受理和查处师德师风方面投诉举报问题。
3.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完善师德建设管理政策措施,县教育体育局和学校要将师德建设纳入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和教师年度考核。
4.学校设立师德建设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师德管理制度,配齐工作人员,同时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向社会公布,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问题。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县教育体育局要把师德建设管理纳入校长绩效考核,所占分值比例不低于5%。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结合师德建设“强化岗位职责,规范从教行为,狠抓十个严禁”及“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围绕以下六方面内容进行考核。
(一)爱国守法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思想上、言行上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争做知法守法楷模;
4.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二)爱岗敬业
1.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敬业乐业,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3.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自觉遵守教学规范,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
4.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爱学生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
2.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安全;
3.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放弃每一个学生,主动帮助和辅导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陷的学生;
4.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促进家校互动育人。
(四)教书育人
1.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激发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塑造学生健全人格;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4.综合评价学生素质,客观评定学生操行,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开排列学生的成绩名次。
(五)为人师表
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淡泊名利,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自尊自爱,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文明执教,举止端庄,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不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
3.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
4.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平等对待学生家长,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
(六)终身学习
1.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2.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学识魅力;
3.潜心钻研业务,全面掌握专业知识,练好教育教学基本功,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努力实践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适应素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五条学校师德建设管理考核工作由县教育体育局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教育、教育培训、档案建设、结果应用和奖惩处理。
1.宣传教育(20分)。要对《延安市师德建设管理办法》大力宣传,坚持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使教师做到人人应知应做、必知必做,时刻自警、自励;
2.教育培训(20分)。学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要开展师德师风专题教育,至少组织一次师德报告或讲座;学校要将师德教育记入教师培训学时,全员利用暑期(或平时例会)开展师德专题培训、新教师岗前师德培训和班主任上岗培训学时分别不少于10、20和30学时;
3.档案建设(20分)。要成立师德考核机构、制定师德考核评价方案、健全制度、建立教师档案袋、公开师德承诺书;
4.结果应用(20分)。要将师德考核结果和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聘用、骨干认定等方面结合,抓实师德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
5.奖惩处理(20分)。对教师发生师德师风问题的,由学校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程度不折不扣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师德考核由县教育体育局组织,学校具体实施,每学年末进行一次。学校每学年师德考核工作须于4月1日前完成,县上师德考核工作须于4月10日前完成,4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学校要成立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为成员,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所占比例不低于40%。
第八条 师德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及以下)四个等次。
1.教师评议(20分)。学校以年级组或教研组为单位,组织教师集体评议;
2.学生评议(30分)。学校以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家访、个别谈话等方式,组织学生进行评议;
3.家长评议(30)。学校以召开家长会、问卷调查、家访、电话调查等方式,组织学生家长进行评议;
4.学校评议(20)。学校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每位教师师德情况进行评议;
5.综合评定。学校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单项评议情况,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结果并报送县教育体育局;
6.县教育体育局审核。不在岗和重特大病者不予考核;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教师不予考核。县教育体育局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师生座谈、请假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教师师德考核结果给予等次纠错认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建立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由学校初步认定并报县教育体育局,经调查核实后师德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被举报或抽查中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由县教育体育局认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它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学生,体罚、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其它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第五章 考核原则
第 十 条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
第十二条坚持学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以学年度考核为主的原则。
第十三条坚持考核评价结果与评优评先、骨干教师认定、职务(称)晋升、岗位聘用挂钩的原则。
第十四条坚持根据教师师德方面出现的各种不良因素进行登记扣分,记入考核,装入档案袋,年终汇总,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六章 奖惩处理
第十五条县教育体育局每学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师德先进评选表彰活动和师德模范宣讲活动。
第十六条对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十七条因管理不严、考核失真、引发异议的单位,教育体育局当年度可不予分配职称评定、评优评先、骨干认定等指标。
第十八条教师任现职期间师德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以上,方可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近3年内师德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方可参加骨干教师认定、评优评先。
第十九条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骨干教师认定的资格,不得享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 教师发生师德师风问题的,由学校或县教育体育局调查核实,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教师师德师风问题的处理要严格依照有关党纪法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进行。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体育局决定,并报同级人社局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体育局会同人社局决定。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他处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县教育体育局视情况轻重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县教育体育局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延安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教师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教育体育局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教师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市、县政府和教育、人社等部门授予的各项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德师风问题,视为重大师德师风问题,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1.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造成恶劣影响;
2.被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上处理;
3.被司法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
4.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如发生重大师德师风问题,由县教育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报请县政府审核后,采取通报、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对学校校长、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并依照有关规定取消校长当年职级工资待遇,3年内不得晋升职级。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时完成师德考核工作或未按时报送师德考核的学校,取消学校评优评先资格,暂停受理学校当年度的职称评审、达标验收等方面申报。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教育体育局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4.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师德管理和考核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确保师德考核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第三 十 条 各学校在师德考核评价工作中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我县教师整体素质全面提高。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的各项制度,推动师德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将师德建设作为特色实践活动纳入学校主题活动中,完善社会、家长、学生、学校四位一体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体系。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25年8月29日起施行,2030年8月2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