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大禹街道办、社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所属事企业单位:
《延川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延川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延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结(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一般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如有需要,也可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招标产生。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费用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九)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一)其他。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和对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在与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财政投资的建设性项目的投资评审业务,除特别情况外,应全部下达给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办理;
(三)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五)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六)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评审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下达的评审工作量核拨。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未形成评审意见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前,应通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施工现场原地形地貌进行勘察备案;项目开工后,及时通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参与项目设计变更、拆迁、隐蔽工程量的确认等工作。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工作,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五)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需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或委托其他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评审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内容或虚假内容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缺口。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完成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业务的同时,可接受上一级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2024年12月24废止。原延川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延川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延政发〔201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