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川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5-11 16:21

各镇人民政府、大禹街道办、社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所属事企业单位:

《延川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延川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川县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造价,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建设项目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造价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建安造价投资,即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建筑产品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 延川县财政投资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造价办”)具体负责全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纸预算编制工作。施工图纸预算是以施工图纸设计为依据编制的建筑安装工程的预算造价。

第五条 县造价办在施工图纸预算编制过程应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并对造价结果负责。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一)积极配合县造价办开展工作,及时向县造价办提供建设工程造价所需相关资料(其中施工图纸及概算需经建设、设计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必要的会审,杜绝报送概算编制不准,存在漏算、缺项、重复及在后续造价过程频繁变更图纸等现象),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及时与造价人员对接工程造价,及时反馈建设单位意见。

第七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由县造价办确定的建设工程预算造价,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编制,是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最高限额,是项目建设单位招标的最高限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造价的工程类型:

(一)建筑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

(二)市政工程;

(三)公路工程;

(四)水利工程;

(五)农林工程;

(六)其他工程。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一)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三)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

(四)国家以及陕西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十条 送审的施工图纸设计在造价阶段不得变更,建设工程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进行预算编制。工程变更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县造价办提供经政府主要领导或政府主要领导授权领导批示的申请书、项目概算书、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图纸(经图审)、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县造价办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县造价办依据施工图纸、实施方案及相关计价依据等进行预算编制。

(四)县造价办形成初步造价意见后,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确认造价投资额度。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造价结果。

(五)经确定的工程造价,以评审报告的形式,出具造价结果。

第十二条 县造价办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的造价,特别重大或较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时间;特别紧急项目,应尽量缩短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造价结果,并对造价结果负责。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造价任务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建立县级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材料价格信息库和造价人员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建设工程由县造价办独立完成。对于工程项目数量相对集中且时间要求紧的建设工程造价在县级专家库抽调相关专家协助完成;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结构复杂的、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建设工程造价,可委托有相关资质和业务能力的第三方造价机构完成。

第三方造价机构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名单中通过“历史评比,择优选用”的方式公开确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造价结果的内部复核机制,编制完整的造价工作底稿,经相关专业造价人员签字确认;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工程造价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造价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建立项目建设造价信息反馈机制,实行造价计价依据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涉密工程除外)。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工程造价结果无理干涉;

(二)提供虚假不实的证明资料,对工程造价结果形成有目的性的变动。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造价机构要建立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内控制度,加强人员管理,筑牢防腐拒腐堤坝。工程造价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贿、受贿,谋取个人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县造价办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工程造价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造价人员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虚假内容的造价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履行相关职责义务,提供虚假不实资料所造成工程造价结果延迟或者导致造价结果不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1日起实施,2025年4月20日废止。原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暂行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