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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川县黄河河道采砂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9-06-04 16:38

延规〔2019〕002-县政府002


各镇人民政府、大禹街道办、社管中心,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延川县黄河河道采砂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延川县黄河河道采砂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延川县境内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发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黄河大北干流晋陕河段采砂管理规划总体方案》(黄水政﹝2018﹞335号)、《延川县2019年度黄河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川县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采运砂石、取土等活动。

第三条 黄河河道的管理范围以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沙洲、滩地、砂、石、土料等均属国家所有。

第四条 县境内河道采砂实行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负总责。

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河道管理站负责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公布禁采期、确定采砂场采砂范围、出砂点;核定采砂企业采砂船数量;督促采砂企业编制弃料处理方案和度汛方案;落实禁采期采砂船的封存及防护;对全景固定监控系统、电子计量设备进行日常监管,落实好黄河采砂日常巡查检查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办理。

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环境治安管理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治安行政处罚,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拉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监督管理。

县航运站负责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采砂企业办理《采砂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采砂作业人员《船员驾驶证》。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认采砂场用地类型,并监督采砂企业办理用地手续。

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运砂车辆。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延川分局,负责采砂场日常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督促纳税人做好财务制度备案、电子财务报表报送和财务档案保管,依法征纳各项税费。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采砂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和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文物管理所负责采砂点、采砂场文物保护管理的工作,涉及文物保护采砂场,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镇(街)人民政府承担采砂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河道采砂矛盾纠纷的调处、日常巡查、安全等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

水务局及相关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查处。

第六条 县境内黄河河道采砂禁采期分为:防洪期、凌汛期。防洪禁采期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凌汛禁采期以黄河水利委员会发布的起止日期为准。黄河采砂不得超越《延川县黄河河道采砂实施方案》规定的区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任何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活动。严格按《延川县黄河河道采砂实施方案》落实禁采期有关制度。

第二章  采砂许可

第七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凡在县境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的单位和企业,向县水务局提交申请书,由县水务局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然后由采砂申请人提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并按程序办理《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申请公司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采砂机械设备名称、种类、数量及砂场勘界报告;

3.开采时段及日常作业安排;

4.抽砂船只禁采期封存点及防护管理措施;

5.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6.年度开采总量;

7.出砂点、存放场地和弃料处理方案;

8.运砂方式、路线;

(二)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申请人与所在村(组)达成租用土地、地面附属物征用协议以及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书等有关资料。

(四)提供《采砂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采砂员作业人员办理《船员驾驶证》;

(五)提供采砂场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六)提供砂场防洪度汛方案;

(七)自行安装完成全景固定监控系统和电子计量设备,并将电子计量监控系统接入超限管理系统和金税三期系统。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审批:

(一)申请材料不符合《延川县2019年黄河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二)作业场地未达到生态环境要求、与勘界报告不符、场地验收不合格、生产区与生活区未分离;

(三)涉及第三者重大利益关系未达成协议;

(四)度汛措施、弃料处理、运输路线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

(五)公示牌、警示标志、应急设备配备不到位;

(六)对水行政处罚拒不配合、水事案件未结案;

(七)财务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采砂许可一年一审批,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十二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采砂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

范围、出砂点、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运或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三)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构筑物;

(四)不得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

(五)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六)在每月底前向县河道管理站报送本月采砂量和下月计划开采方案。

第三章  采砂管理

第十三条 县政府委托县水务局组织公开招标出让黄河延川段河道砂资源开采权;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出让开采权。

第十四条 对以资源换投资采砂权未到期的,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办理采砂许可,到期后不在审批。

采砂人同村(组)涉及占用补偿以及其他问题的,由属地镇(街)协调处理,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第十五条《延川县2019年度黄河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批复的可采区确需开采的,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采砂权。

第十六条 采砂权价款缴纳。公开招标采砂权价款,由中标人在签订“承包合同”、办理“采砂许可”之前,一次性缴入县财政账户。 

第十七条 影响防汛安全,违反生态环保政策拒不配合整改,县水务局有权决定停止河道采砂作业,采取应急强制措施,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十八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企业,应与县水务局签订河道清障协议,负责清除行洪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由县水务局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或企业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占有、无理阻挡、扰乱采砂经营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水务局依照《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凡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而组织采砂的,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县水务局依照《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县水务局依照《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县水务局依照《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县水务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罚款在2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水务局及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县水务局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擅自修改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或者违反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组织采砂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查、审批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

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采砂矛盾纠纷突出、调处不力或者矛盾上交,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问责的。

第二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以外采砂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局

依照有关规定子以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