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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川县国有企业资产债务约束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延川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2-21 09:15

各镇人民政府、大禹街道办、社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所属事企业单位:

《延川县国有企业资产债务约束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川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延川县国有企业资产债务约束实施办法


第一条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国有企业降杠杆,防范化解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指由延川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所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参股公司。

第三条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原则。

1.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

2.坚持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

3.坚持提质增效与政策支持相结合。

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实现目标、时限。

1.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回归合理水平。

2.各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从2017年末到2020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

3.2020年后,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回归合理水平。

第五条 2018年起全县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基准线暂定为60%。

第六条 基准线上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为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增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

第七条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国有企业原则停止融资举债;因特殊原因需要融资举债的企业,由县国有资产中心负责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各国有企业要根据确定的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综合考虑企业的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合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报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批准,同时保持企业财务稳定,有竞争力。

第九条 各国有企业开展的债务融资、对外投资、对外出租、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需经董事会通过后,由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有效防止有息负债和经营性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第十条 企业在可能或已实质陷入财务困境时,要及时向相关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依规与债权人协商,分类妥善处置相关债务。

第十一条 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子公司资产负债约束。

第十二条 各国有企业必须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提高企业资产和资本回报率,从而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

第十三条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建立以资产负债率为核心,以企业成长、效益、偿债能力等方面指标为辅助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

第十四条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综合分析国有企业行业特点、有息负债和经营性负债等债务类型结构、债务期限结构、现金流量等指标,科学评估其债务风险状况,分列出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

第十五条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明确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降杠杆、减负债成效进行考核和评价。同时对列入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企业资产负债率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七条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金融机构对接,共同对资产负债率超出预警线的国有企业采用联合授信方式,共同确定企业授信额度,严控新增债务。

第十八条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审核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真实性负全责,确保企业不虚报资产,不隐匿债务,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对会计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严格审查,确保报告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国有企业不得违规或变相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对确定的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要配合企业多渠道盘活企业资金和资产,积极稳妥化解,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逐步建立完善国有企业信息平台,及时监测和公布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等情况,按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逐步完善国有企业参与地方发展战略,承担公共服务等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第二十四条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运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吸收社会资金转化为资本;推进混合所制者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鼓励企业通过改制,创造条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国有企业间通过兼并重组,培养优质国有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妥善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益的情况下,依法对“僵尸企业”进行清算,依法破产。

第二十七条 对未能在时限内完成规定任务的国有企业,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给予企业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建议给予问责、降职、免职。

第二十八条 对虚报资产、隐匿债务导致财务信息失真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出具虚假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8日起施行,2024年1月18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