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川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延川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5-27 11:45

各镇人民政府、大禹街道办、社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延川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延川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城市道路的管理,确保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城市道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县城规划区内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城市道路路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道路监督管理工作。

延川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道路、广场和占压地下管线,不得随意挖掘道路。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标牌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居住小区内自用道路施工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凡需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及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到延川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提出挖掘申请和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影响交通的,还必须经延川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由延川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检查验收。

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地下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土抢修,同时通知延川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延川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影响交通的),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挖掘的,须经延川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审查同意,延川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备案,并加倍收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

第九条 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占道费由延川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挖掘城市道路应向延川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缴纳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以押金形式收取,在批准期间内完成挖掘并按道路设计图纸和规范完成修复工作,经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表》到延川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办理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的退还手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直接扣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用于现场的修复。

城市道路占道费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按陕建发〔2015〕141号《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和《陕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2年5月27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