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
加强和规范延川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陕西省气象条例》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延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延川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的机构。
四、关键词诠释
人工影响天气: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 、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五、主要内容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并符合规定的人数。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
(二)作业站点、装备库房、弹药临时存储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心健康;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
(四)符合省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作业的人员,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农业经济状况等,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申请,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迁移作业站点。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需要,编制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烟炉等作业设备采购计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组织采购。
炮弹、火箭弹、焰弹、烟条等作业弹药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各县的需求,统一购置、统一调拨。县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之间不得擅自转让、转借作业设备和弹药。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合格的,予以报废。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 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焰弹、烟条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作业期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弹药存放在作业站点弹药库房配置的专用弹药存储柜内。非作业期间,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存储在专用弹药库房内,或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本级人民武装部或公安机关协助存储。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弹药管理制度,发生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禁止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破损的作业弹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过期失效或者报废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需要联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协调。需要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经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实后,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协调。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操作。在作业过程中收到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六、执行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草原火险时段的;
(四)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指挥、弹药情况、人员状况、空域记录、天气状况、作业设备、效果评估等人工影响天气档案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结束后,作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作业情况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应逐级签订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站点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安全保障体系。
七、注意事项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设施、装备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
(二)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备的;
(三)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附近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可能危害作业站点环境的;
(四)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
违反以上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违反管理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处置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省、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迫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